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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平办发〔2023〕21号】中“给予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励”规定,“(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4%给予奖励,我市财政承担2%,青岛市级财政承担2%,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2000(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1%进行奖励。(本奖励内容不含房地产、金融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