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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动物以及动物产品交易、食用、冷链运输和疫病防控等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草案。这次修订,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为重点,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和创新,意义重大。
哪些动物防疫适用这部法律?《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适用本法。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法律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为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效果,《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狗是人类接触最多的动物之一,狂犬病是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法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对街头巷尾的流浪猫、流浪狗,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法律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条等罚则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并增加了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增加了对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