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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⑴发生住院原始发票丢失的,由参保人提供住院时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⑵外出检查治疗的门诊原始发票丢失的,由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标明医疗费用具体金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以上两种情况,参保人均应作出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的书面承诺,同时提供出院记录(意外伤害住院发票丢失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