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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市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参保人
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在基层(含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在职职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退休人员为7000元。
二、居民参保人
自2024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支付比例调整为65%,一个年度内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最高支付80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最高支付600元;在校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按照一档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回本市后按原规定执行。特困、低保等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