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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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