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公务邮箱 无障碍 智能问答
您的位置: 首页>信息专题>政策问答平台>部门分类>市司法局
答:(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网站标识码:3702830001 信息产业部备案:鲁ICP备05049961号 网站地图 常见问题解答 平度市人民政府主办 公安【E网平安】备案37028302000108 隐私申明 联系我们 平度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促进中心承办 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号 邮编:26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