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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部门分类 时间:2024-07-04
  • 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

    根据《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规〔2021〕1号)相关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人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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