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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农业灌溉用电有关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0〕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
一、我省农业灌溉管理模式区域差异较大,为确保农业灌溉电力供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农业灌溉用电(不含“以电折水”)经村两委“一事一议”通过后,其加价标准可不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规定限制。
二、其他农业生产用电,要严格按照鲁发改价格〔2020〕607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