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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平度政务网           日期:2023-08-07

为进一步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严格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平度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创新创业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青岛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选山东创新工业产品目录、青岛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入选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认定的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


(2)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3)对实施技术改造且年度内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上级补助额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4)鼓励技术合同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按登记服务量每登记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技术合同服务机构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规上科技型企业,按照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含)以上的规上科技型企业,按照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6)对首次认定为青岛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企业标准化创新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主导或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


(2)对承担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二、产业升级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纳入倍增计划的企业,完成倍增目标后,对倍增期间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7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7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3亿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


(3)对首次月度纳统、年度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及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且至少在库两年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首次月度纳统、年度纳统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第二年仍在库且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增幅达到10%的规下样本工业企业: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规下工业样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


(4)对往年已纳统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3万元,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对往年已纳统的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每增长500万元奖励2万元,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对往年已纳统的餐饮业企业、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对年度销售额(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批零住餐业限下抽样单位给予每年5000元补贴。(牵头落实单位: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


(5)对首次纳统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的交通运输、邮政和仓储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已纳统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交通运输、邮政和仓储业企业,按照每增加1000万元营业收入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交通运输、邮政和仓储业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3A、4A、5A级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交通运输局)


(6)对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年度建筑业产值过1亿元、过5亿元、过10亿元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年产值增速同比每提高10个百分点、7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城乡建设局)

(7)对有进出口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方式为9610、9710、9810等方式)使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给予80%的补贴,合计不超过1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商务局)


4.支持会展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贸促会)


(1)在平度实地举办,符合平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主导产业和特色富民产业方向,参展单位达到140个且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达到200个,自开展至撤展超过24小时的展览活动,按举办单位级别、参展商(生产商、经销商、采购商,下同)地域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国际性、全国性(国家级)、区域性(省、青岛市级)3个档次,分别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


(2)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高校学会、科研院所、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在平度实地举办符合平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主导产业和特色富民产业方向,正式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其中平度市以外160人以上、正式会期1天且集中在纳统酒店住宿2夜以上、每夜平度以外人员均达到160人以上的会议(论坛)活动,按平度市以外集中住宿人员给予举办方每间夜200元补贴,单个会议最高补贴30万元。同一活动包括会议、展览的,补贴金额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5.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文化和旅游局)


(1)对非淡季(4月—10月)引进域外游客2000人以上且在我市住宿1夜以上、游览收费景区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0(不含)—5000人、50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5元和10元每人/天奖励;对淡季(11月—次年3月)引进域外游客500人以上且在我市住宿1夜以上、游览收费景区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500(不含)—1000人、10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10元和15元每人/天奖励。


(2)对新创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3)按照国家行业标准(LB/T065—2019)新评定为3星级民宿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4)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实现上“星”,每提升一“星”,奖励20万元。


6.支持农业“新六产”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农业农村局)


(1)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和田园综合体,且销售额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销售额分别在10亿元、1亿元、2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招商引资


7.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牵头落实单位:投资促进中心)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年度贡献达到200万(含)—500万元人民币、500万(含)—1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自项目正式投产后前五个连续完整年度,按照贡献分别给予50%、60%、70%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发展。每年兑现一次。对存量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对其增量部分享受上述同等扶持政策。上述政策南村镇、新河化工基地招商引资项目除外,落户南村镇的部分项目可参照执行。


8.给予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商务局)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4%给予奖励,我市财政承担2%,青岛市级财政承担2%,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2000(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1%进行奖励。

本奖励内容不含房地产、金融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金融支持(牵头落实单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9.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亿元。


(2)给予新落户金融企业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扶持。


(3)对于引荐金融法人机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财富管理、期货公司等持牌类机构、创投风投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来平落户的,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0.扶持基金业发展


(1)对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进行扶持。


(2)对投资我市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扶持,单只基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管理人引进的拟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可由我市母基金牵头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基金退出后,我市参与部分的收益,可按照一定比例让渡给社会资本。


(4)在我市创投风投机构任高管且在我市纳税的创投风投管理人才,根据其个人的年度贡献核定奖励标准。


11.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助。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本市企业,给予180万元补助。


(3)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4)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5)对新迁入平度的上市企业,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6)对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借壳”“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平度的企业,参照境内首发上市政策执行,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7)对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8)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及以上投向平度的上市公司,按照年度在我市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12.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含),且发生的单笔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按照1‰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五、附则

13.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本《意见》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房地产业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内。平度市外会展企业举办活动奖励、批零住餐业限下抽样单位补贴不受此条款限制。


14.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中多个扶持政策条件的或与其他相关政策和奖励重复的,就高选择扶持政策,不重复执行。原则上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高于其所产生的年度贡献(农业类,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会展企业奖项,新增纳统,批零住餐业限下抽样单位补贴,创新平台— 11 —— 12 —类,到账外资等除外);人才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平发〔2022〕22 号)执行。


15.拟受奖单位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占违建、欠缴税款、欠薪欠保等方面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影响比较恶劣的,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16.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 A、B、C、D 四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上述政策扶持企业进行差别化配置,D 类企业不予扶持,强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应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17.本《意见》由各条款牵头落实单位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审核等工作,奖补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兑付。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


本《意见》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惠企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招商引资大项目的优惠政策,在本《意见》施行之日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在施行之日后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按本《意见》执行。涉及分年度兑现的奖项,已兑现首年奖励的,剩余年度奖励兑现仍延续首年奖励时的标准执行。


中共平度市委办公室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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