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应急管理工作出现新情况和新变化,为更好适应新发展阶段“全灾种、大应急”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志愿服务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构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了《平度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了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方式: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9号楼305室,邮编:266700,联系人:乔守玺,电话:0532-88312222,邮箱:pdszfyjb@163.com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
附件:《平度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平度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部门统筹协调,适应“全灾种、大应急”新形势、新要求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志愿服务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构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政府救援队伍、军队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工作等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等对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青岛市部署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确定队伍的种类、数量和规模,逐步建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联系军队参加应急救援联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能力建设组织指导专业应急处置。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按照“谁组建、谁管理,谁主管、谁保障”的要求,精准布局,精细管理,做到“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队伍组建与职责
第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组建。其主要职责是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综合抢险救援。
第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其职责是负责对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一)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工业园区,石油化工、工程机械、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相关企业救援力量,主要负责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救援工作,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三)市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抢修工作,以及燃气、供热等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五)市供电应急抢修队伍。由市发展改革局指导国网平度供电公司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
(六)市供排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水利水产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输水工程事故、城市供排水事故、二次供水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村镇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七)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区公路抢通工作。
(八)市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市水利水产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市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九)市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疏导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十)市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一)市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市地震现场监测工作队伍。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地震现场协同救援、流动监测、烈度评定、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三)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工作。
(十四)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五)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六)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市森林火灾扑救与处置工作。
(十七)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十八)市清融雪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重点地区、道路、桥梁路面除雪融冰工作。
(十九)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二十)市气象灾害监测队伍。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气象监测信息、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发布工作,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査评估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十一)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现场环境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评估等工作。
(二十二)市粮食和物资保障队伍。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粮食和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救灾物资保障。
(二十三)市道路运输保障队伍。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二十四)市通信应急保障队伍。由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应急通讯需要。
(二十五)市测绘应急保障队伍。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
(二十六)市人防工程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市人防工程设施应急抢修工作。
第九条 军队应急救援队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平部队、市人民武装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成。其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承担本市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条 基层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等组建。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镇(街道)组建不少于30人的兼职应急救援突击队,村(居)委会组建不少于10人的兼职应急自救小分队,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单位因国家和本市关法律、法规、规划有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组建要求的,从其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其职责是承担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任务。
第十二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红十字会等其他社团组织组建。其职责是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结合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十三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其职责是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参加现场处置工作,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及学术交流合作。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等,建立队伍花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情况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备战状态。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坚持标准引领,规范队伍建设,应当参照本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标准,人员、装备配备标准,以及培训、演练、救援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实效评估制度。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实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坚持“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分类调度、就近就急”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直接下达调动指令,就近就快指挥调度队伍参加救援工作。救援以专业队伍处置为主,其他队伍密切协同。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时汇总信息,研判灾情,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支援和保障抢险救灾行动。
第二十条 需综合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时,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按照“谁调动、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或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协调事发单位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任务免费通行、快速通行机制,为各类奉调参加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免费通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队伍组成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参加救援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用人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无用人单位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伤保险的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难以界定险情发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的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国家、省、青岛市另有抚恤优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