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平度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一、为保护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结合《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平政发〔2017〕27号)《平度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表》,划分平度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平度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区划范围为13处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库、河流)10处、地下水3处。
三、双庙水库、小沽河、猪洞河、落药河、黄同河、白沙河(平度段)、淄阳河、双山河、胶东调水渠、大沽河地下水源地(南村镇)10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不再承担饮用水水源供水的功能或并入其他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12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上述10处水源地区划予以撤销。
四、坚持“保护优先、确保水质、兼顾水量、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流域范围、水文、地质、气象、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
五、平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已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撤销,对新增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本区划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8日。凡以前规定与本区划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区划规定执行。
导航
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