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精神,严格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清理工作,决定对《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14号)、《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8〕15号)予以废止并宣布失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