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风险评估... 6
1.6 事故分级... 6
2. 组织指挥机制... 7
2.1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7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2.3 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 8
3. 监测预测... 11
3.1 预防... 11
3.2 监测... 11
3.3 预测... 11
4. 预警... 11
4.1 预警分级... 12
4.2 预警发布... 12
4.3 预警响应... 13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13
5. 信息报告... 14
5.1 报告责任主体... 14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4
5.3 报告内容... 14
6. 应急响应... 15
6.1 先期处置... 15
6.2 分级响应... 15
6.3 指挥协调... 16
6.4 现场指挥部... 17
6.5 应急处置措施... 21
6.6 扩大响应... 22
6.7 应急联动... 22
6.8 社会动员... 22
6.9 响应结束... 23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23
8. 恢复与重建... 23
8.1 善后处理... 23
8.2 社会救助... 24
8.3 保险理赔... 24
8.4 总结评估... 24
9. 应急保障... 24
9.1 队伍保障... 24
9.2 物资保障... 25
9.3 通信保障... 26
9.4 交通运输保障... 26
9.5 治安保障... 26
9.6 医疗卫生保障... 26
9.7 经费保障... 27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27
10.1 宣传培训... 27
10.2 演练... 27
11. 责任追究... 27
12. 附则... 28
12.1 预案制订... 28
12.2 预案修订... 28
12.3 预案实施... 2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化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化品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发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危化品事故的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协同应对、科学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我市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规划面积70平方千米,规划确定设置了化工产业区、都市产业区、装备制造区、综合配套区、发展备用地五大功能区,作为青岛市重要的化工基地,目前有注册的化工生产经营企业40余家,其中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有20余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有7家。目前已落地企业和规划企业储存、生产、使用的主要危险化学物质有60余种,这些物质大部分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扩散流淌、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及有毒等特性,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除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外,我市共有危化品生产企业11家,其中农药生产企业3家,油漆生产企业4家,气体生产企业3家,盐酸生产企业1家;危化品有储存经营企业1家;危化品无储存经营企业80余家;加油站共有139家。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
1.6 事故分级
危化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平度市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危化品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一般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青岛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化品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危化品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危化品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危化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 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并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和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伍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危化品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专家;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协助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5)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并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9)市民政局: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拨;协调驻平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10)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保障。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2)市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做好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14)供电公司:负责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供电保障以及为避免事故扩大对相关区域进行停电等工作。
(15)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6)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制定应对措施或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2 监测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3.3 预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预警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监测预测的有关信息,做好预警发布及预警响应工作。
4.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化品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危化品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等部门发布的蓝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危化品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黄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挥部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危化品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等部门发布的橙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危化品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特大危化品事故。
4.2 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发布平台等方式发布。
4.3 预警响应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促危化品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危化品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危化品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是受理和报告危化品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市安全监管局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 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8331519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泄漏、起火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排爆、灭火、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接报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 分级响应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重大(II级)、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I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 指挥协调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处置。
对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故,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它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处置。市分管领导根据事件情况和处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其它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先期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根据事件情况和处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危化品事故中的敏感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重大(II级)、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I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以上镇(街道、园区)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青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6.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1)综合协调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及事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公安消防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
主要职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3)专家组:由市危化品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4)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超标,危及人员安全,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应急结束后,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5)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商务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7)供电保障组:由平度市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事故发生单位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8)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9)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新闻中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撰写危化品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10)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领导为组员。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青岛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青岛市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主要职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6.5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由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害场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市专项预案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驻平部队参与救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其它应急相关工作。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并在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青岛市指挥部、省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6.6 扩大响应
如果危化品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立,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上级请求支援。
6.7 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逐步完善与属地企业及村居、社区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 社会动员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 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组停止现场抢险后,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危化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理
危化品事故处置结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8.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 保险理赔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 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9.2 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市城乡建设局为主、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解决;
(5)市公安消防大队应根据危化品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7)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8)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9.3 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协调通讯公司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9.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9.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7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财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传培训
市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危化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图片)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对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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