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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发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9-08
  • 发布日期:2026-09-08
  • 文  号:平政办发〔2026〕3号
  • 索引号:258594406427933614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无
  • 有效性: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平度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平度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工贸行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山东省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急救援,以及超出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对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事故分级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个级别: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事故风险描述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平度市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种类型:

    2.1 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或爆炸

    有限空间具有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与外界相对隔离,自然通风不良、氧含量不足等特点,容易积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易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火灾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同时由于空间狭小,发生事故后,造成救援困难,可能导致事故扩大。

    2.2 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机械铸造行业中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混合极易引发喷爆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 粉尘爆炸

    金属、合成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木质、煤尘、饲料等企业作业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等过程中存在可燃性粉尘,当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或多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 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的部分采用的是涉氨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5 煤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煤气等可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风险,易引发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平度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3.1 市专项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市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及情况增减部门)。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青岛市政府给予支持;视情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研究制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决定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交通工具。

    (4)对于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或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和启动响应。

    (5)负责信息接收和发布,以及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向省级、青岛市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7)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值班和事故信息接报。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研判,逐级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初步建议。

    (2)按照总指挥的指令,负责向青岛市应急局报送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

    (3)根据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的指令,通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落实市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救援指令,检查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部署,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5)整理形成市专项指挥部会议记录和领导同志讲话稿;起草应急救援以及市专项指挥部工作专报等文稿,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做好市专项指挥部工作记录,为应急评估提供依据。 

    (6)在市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7)负责建立市级应急专家组及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8)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9)建立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10)指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工作组组长组成,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各工作组组长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发生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落实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必要时上报市专项指挥部)。

    (3)随时掌握事故抢救现场情况并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

    (4)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市专项指挥部审定。

    3.3.1 综合协调组

    市应急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企业、事故性质确定)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综合文稿、资料收集归档、信息调度、汇总、上报等工作。

    (2)负责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3)负责抢险救援证件的印制发放。

    3.3.2 抢险救援组

    由总指挥指定单位牵头,或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由市应急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迅速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向市专项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以及确定相应检测范围等建议。

    (2)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及安全措施,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

    (3)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5)事故救援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专项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救援的建议,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

    (6)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7)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3 技术保障组

    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措施、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

    (2)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事故应急结束后的生产恢复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4 环境监测组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由市气象局、市水利水产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检测技术单位、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类型需要或现场救援组的要求,组织进行事故发生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

    (2)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情况,立即报告市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

    (3)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服务。

    (4)应急结束后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5)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5 治安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由市交通运输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负责事故影响周边区域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实施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遇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3)负责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区域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和医院周边警戒等工作。

    (4)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6 后勤保障组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救援物资保障。

    (2)负责各类救援车辆调度保障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3)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4)组织协调供电、通信等企业及时抢修损坏设施,做好事故现场供电和通信保障。

    (5)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7 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120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救护单位、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调配医务人员及救护车辆、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组织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

    (2)根据伤情危重情况,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综合指导协调医疗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者的转运工作。

    (3)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4)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8 新闻工作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应急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撰写事故信息稿件,经市专项指挥部批准后,对外发布。

    (2)严密监视网上舆情动态,妥善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3)负责联系新闻媒体。

    (4)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9 事故调查组

    市政府牵头,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青岛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青岛市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主要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分析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确认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10 善后处理组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转移人员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

    (2)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协调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3)负责现场受损建(构)筑物鉴定与处置,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4)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防

    4.1.1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监督工贸行业企业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4.1.2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4.1.3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4.1.4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1.5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监督工贸行业企业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6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监督工贸行业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2 预警

    4.2.1 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开展分析预测。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 预警信息分析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2.3 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1)蓝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相关灾害蓝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

    (2)黄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相关灾害黄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3)橙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灾害橙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4)红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特大事故的相关灾害红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4.2.4 预警信息发布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1)蓝色预警:由责任部门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责任部门报请市

    专项指挥部发布,同时向青岛市应急局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5 预警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处置工作部署。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通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促工贸企业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同时上报青岛市应急局。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上报青岛市应急局。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重点工贸企业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专业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同时上报青岛市应急局。

    4.2.6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或提请调整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按信息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责任主体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信息,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向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信息。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接报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532-87361519。

    紧急情况下,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直接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并同时报告市政府。

    4.3.3 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类型、 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与指挥协调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1 四级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经研判,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镇级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处置工作;超出其应对能力时,根据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请求,市专项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响应支援,市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1.2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工贸行业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镇级应急力量不能有效应对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报请青岛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青岛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5.1.3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工贸行业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报请青岛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青岛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5.1.4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工贸行业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报请青岛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青岛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5.2 处置措施

    5.2.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科学开展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按要求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事故信息。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可能发生泄漏、起火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应同时报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并实施排爆、灭火、疏散群众、封闭现场等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接报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研判后,报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按规定启动镇级相应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实施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2.2 应急处置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并进一步研判后,向总指挥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后,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立即就位,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青岛市应急局。

    (2)各工作组根据救援需求,迅速通知调集事故抢救所需人员、装备、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相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搜寻遇险、失联人员,营救伤亡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统筹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4)当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时,不得盲目施救,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抢救,撤出人员。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后,方可继续实施抢险救援。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2.3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立即停止作业,无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迅速判断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原因,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应立即加强通风,同时安排检测人员进行相应气体检测。当检测指标超标时,抢险人员应佩戴与现场相适应的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器材)以及安全带安全绳等,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人员抢救。否则严禁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人员抢救。

    有限空间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时,禁止切断有限空间内的电源,应立即采用防爆设备、器材加强有限空间内通风,检测人员、抢险人员除佩戴个体防护器材外,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在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浓度未降至安全指标前,有限空间外救援人员不得靠近。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转炉、电炉进水立即停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发生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立即停机并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煤气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向撤离,迅速切断煤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煤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煤气阀门。

    5.3 扩大响应

    当事故的事态已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或者事故有进一步 扩大的可能,由市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向国家、省、青岛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国家、省、青岛市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后,市专项指挥部应在国家、省、青岛市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5.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市专项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组、专家组会商研究、决定,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事故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发生后,新闻工作组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信息影响。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理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市专项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全面检查清理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伤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表彰、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归还或补偿。

    7.2 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

    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

    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

    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

    社会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

    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 保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 调查与评估

    7.4.1 工作总结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7.4.2 调查评估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市政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如实、全面提供各种资料,配合国务院、省、青岛市政府调查组的事故调查。

    对一般事故,市政府应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清事故的起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责任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复。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工贸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

    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8.2 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8.3 物资装备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时,市政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依法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

    (3)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协调解决。

    (4)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根据工贸企业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各种救援、防护器材。

    (5)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防护器材。

    (6)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7)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住宿保障供应。

    8.4 治安维护

    由市公安局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派出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8.5 人员防护

    8.5.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因素,确保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时,应终止救援,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8.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治安保卫组负责疏散、转移群众,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协助。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8.5.3 终止救援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市专项指挥部决定。

    8.6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修复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

    8.7 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及时组织修复损坏毁损设施,提供应急供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8.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研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8.9 气象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

    9.1.1 宣传教育

    市政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9.1.2 学习培训

    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以及工贸企业,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预案的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的应急预案培训学习,掌握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

    9.2 应急演练

    9.2.1 部门演练

    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省、青岛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部门演练和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2.2 企业演练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青岛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锻炼、提高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总结评估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2.3 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9.3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本预案涉及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其他要求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10 奖惩

    10.1 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2 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1.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录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新闻工作组工作。根据市专项指挥部安排及时发布事故权威信息,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

    参与后勤保障组工作。

    (1)负责协调市供电公司做好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供电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供电保障。

    (2)根据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市应急局的指令调出。

    3.市公安局

    负责治安保卫组工作。

    (1)负责组织警力实施人员疏散,对疏散区域、事故现场及其它重点区域进行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组织、指导交警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通行。

    (3)依法控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4.市财政局

    按照总指挥的要求,按照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负责筹集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5.市民政局

    参与善后处理组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参与善后处理组工作。

    (1)负责事故发生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2)参与事故调查。

    7.市城乡建设局

    参与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工作。

    (1)负责建立市属以上建筑施工单位大型施工设备档案;根据事故抢险需要,协调调动抢险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

    (2)负责组织进行事故导致的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及处置。

    8.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负责环境监测组工作。参与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工作。

    (1)协调、指导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

    (2)协调、指导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3)事故得到控制,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4)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5)视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工作。

    (1)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

    (2)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力保障。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命令,指导、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对应急运输车辆优先快速放行。

    10.市水利水产局

    参与环境监测组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水资源信息等。

    11.市商务局

    参与后勤保障组工作。负责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救援办公、会议、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疏散人员的食宿保障。

    12.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

    (1)组织、指导现场救治工作,调配医务人员及药品器材,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

    (2)根据人员伤亡危重情况,组织、指导确定定点医院,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3)协调、指导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4)协调、指导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13.市应急局

    (1)负责应急值守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完善事故信息接报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接报工作。

    (3)按照市专项指挥部部署,全程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督促落实市专项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检查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

    (4)向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青岛市应急局报送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

    (5)按照市专项指挥部领导要求,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起草领导讲话和工作专报,整理市专项指挥部大事记。

    (6)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7)建立市级应急专家组及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8)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9)在市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10)指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一般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

    按职责权限参与可能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及调查。

    15.市消防救援局

    负责抢险救援组工作。

    (1)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根据企业提供的事故相关资料,制定事故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伤亡、失联人员的搜救。

    (2)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16.市气象局

    参与环境监测组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与后勤保障组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18.市总工会

    参与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事故调查。

    19.市供电公司

    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抢护毁损设施,调度应急供电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20.事故发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负责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工作。参与现场抢险、环境监测、治安保卫、事故调查等小组工作。负责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及赔偿工作;应急结束后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恢复等。

    21.事故发生单位

    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后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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