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平度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平度市的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但尚未实质造成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形,符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范围。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与平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衔接。
平度市境内发生或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范围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适用范围内时,启动本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周边行政单位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共同处置。
本预案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有关政府部门与单位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五)工作原则
为有效应对平度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防范取水中断,本预案的工作原则如下。
预防为主,加强监管,重点防范。加强对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连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在平度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启动预案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开展先期处置,保障供水安全;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和应急物资,实现资源共享,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局长和水利水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产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局、气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职责详见附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副局长担任。
(二)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市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件调查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和新闻宣传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局、水利水产局、交通运输局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3.应急监测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由水利水产局、卫生健康局、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事件调查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与,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5.应急供水保障组:由水利水产局牵头,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卫生健康局、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供水企业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车等,保障居民用水。
6.应急保障组: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由应急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工作应急处置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7.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
8.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局牵头,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10.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等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信息收集与研判
1.信息收集
(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两微一端”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水利水产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负责通过流域水文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水文信息。
(3)青岛水文局平度分局负责通过收集流域水文信息,获取异常水文信息。
(4)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5)卫生健康局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6)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7)气象局负责通过大气降水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8)水源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信息研判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二)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2.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制作、发布主体: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市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件调查组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综合协调组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市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4.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村委、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并立即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电话: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值班电话0532—88372336。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按上级要求先电话(15分钟内)后书面(40分钟内)向本级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抄报本级市应急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主动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通报。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四、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一)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处置组牵头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判断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应急保障组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二)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处置组牵头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研判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运行情况;事故点下游水系水情(包括清洁水情况);备用水源情况;
3.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判断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应急保障组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五、应急响应
(一)指挥与协调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开展预警行动,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辖区城镇级、千吨万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本级市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需要支援时,及时向上级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二)响应措施
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水利水产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①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②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
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③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④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⑤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⑥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①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②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③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④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⑤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水源地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度大队中队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④服从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环境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①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②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③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
(4)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供水安全保障
迅速启动各供水单位的通报联络机制,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的制度,并在预警启动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各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各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事件等情况。
5.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应急保障组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负责物质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依托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邻近的城镇级以上水源地管理机构提供应急储备物质。
6.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通过市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微信、微博、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指挥部负责事件信息发布,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①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②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③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2)终止程序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②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六、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二)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调查组应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平度市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四)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水源地所属镇(街道)应当按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有关镇(街道)及部门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碳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四)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镇(街道)分级负担,市财政局应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市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五)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方式可分为联村、联片、单村、联户或单户等形式(以下简称为“饮用水水源地”或“水源地”)。
3.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是指实际日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或实际日供水量在1000吨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以外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5.水源保护范围: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在以下区域内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源保护范围:集水场地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
6.工业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对环境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工业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
7.生活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发生源。
8.农业污染源:对水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农田和各种农业措施。包括农田作物种植过程中的肥料、农药和农膜通过农业灌溉或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畜禽养殖以及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污水污染,水产养殖过程中通过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等方式对水体直接造成的污染等。
9.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10.固定风险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11.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12.傍河地下水型水源:取水井设在紧靠对补给具有重要影响的河流旁侧,即兼有河流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二)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预案演练和修订
为确保快速、有序和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本预案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参与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内容,明确相关单位、人员在应急处置现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企业、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培训与实战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并做好培训及演练结果的评估与考核工作。
演练结束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较大变化;
3.供水资源、供水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
4.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有重大变化;
5.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6.演练评估和实际应对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7.应急预案制定部门认为需要修订预案的其他情形。
(四)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指挥部 |
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青岛市生态环境分局平度分局局长、水利水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队伍、物资及工作经费; (5)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分析、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统一指挥、协调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 (3)贯彻执行平度市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5)加强信息收集,组织专家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加强监测预警,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审批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的现场处置方案; (7)停止取水后,协调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 (8)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9)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10)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办公室 |
设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 |
(1)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 (2)负责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定期更新组织指挥机构,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组成 部门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1)负责水源地日常监督性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承担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1)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负责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3)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4)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 (5)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6)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市委宣传部 |
— |
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 |
发展和改革局 |
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灾物资的紧急调度,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负责紧急情况下协助供水部门限制、暂停工业企业用水,保障重要部门和单位的用水。 | |
公安局 |
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环境犯罪案件;维护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协助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疏散事件发生区域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 |
财政局 |
—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 |
民政局 |
—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负责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协助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予以适当激励。 | |
自然资源局 |
— |
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 |
城乡建设局 |
— |
负责配合涉及水源地汇水区内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
交通运输局 |
(1)负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辖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监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辖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1)协助处置因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3)负责配合做好所辖范围内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责任调查; (4)负责事件现场管辖路桥的抢修保通工作; (5)按指挥机构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 |
水利水产局 |
(1)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2)负责供水单位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 (3)负责水源地管理机构、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4)负责组织水源地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 (5)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1)接到水源地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状况; (2)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管理机构开展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3)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4)负责指导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5)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6)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7)配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
农业农村局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1)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参与农业生产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 (3)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 |
卫生健康局 |
负责水质卫生日常监督管理。 |
(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2)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3)做好事发区域及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和评价,对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对措施; (4)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本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评估。 | |
应急局 |
根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 |
消防救援局 |
— |
(1)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 (2)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 |
综合执法局 |
负责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危险货物载货汽车的执法检查;负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危险货物载货汽车的执法检查。 |
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事件调查。 | |
气象局 |
— |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事件发生地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
贯彻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
(1)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服从指挥安排; (2)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注: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