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公务邮箱   无障碍   智能问答   长者模式退出长者模式

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文件>政策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公文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发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3-13
  • 发布日期:2025-03-13
  • 文  号:平政办发〔2025〕1号
  • 索引号:254408818269554736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平度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4月8日印发的《平度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20〕5号)同时废止。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发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风险评估

    平度市是50个危化品重点监管县之一,截至目前,共有化工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339家【具体包括危化品生产企业21家(1家试生产),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3家,气体充装企业10家(其中1家试生产),一般化工生产企业23家,加油站146家(其中6家长期停业),无储存经营企业136家】。平度市内的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是青岛市2处化工产业集聚区之一,辖区内共有化工企业28家,危化品生产企业16家(1家试生产),一般化工生产企业10家,储存经营企业2家。

    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苯胺、甲醇、苯酚、氢气、三氯化磷、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甲苯二异氰酸酯、乙烯乙酸酯、丙烯腈、丙烯酸、四氯化钛苯酚、丙烯酸苯胺等。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7种,具体为氧化工艺、裂化工艺、重氮化工艺、硝化工艺、磺化工艺、过氧化工艺和胺基化工艺。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有6家,共有重大危险源19处,一级重大危险源2处,三级重大危险源10处,四级重大危险源7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复杂,涉及氧化、硝化、磺化等多种高风险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大多处于高温、高压状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扩散流淌、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及有毒等特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和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三违”现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环境污染等风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4个级别:

    (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局(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青岛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应急专家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专家;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协助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4)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

    (7)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9)市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做好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1)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保障。

    (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1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4)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1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讯保障。及时抢修损坏的公共通讯设施。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7)市总工会:配合参与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事故调查。

    (18)市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供电保障以及为避免事故扩大对相关区域进行停电等工作。

    (19)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1)综合协调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及事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市消防救援局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

    主要职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3)技术保障组:由市消防救援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危害情况、救援方案、处置措施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

    (4)环境监测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市水利水产局、检测技术单位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污染超标、危及人员安全时,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应急结束后,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5)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工作,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事故发生单位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8)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撰写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9)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领导为组员。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青岛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上级政府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主要职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0)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负责现场受损建(构)筑物鉴定与处置;指导事发地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3. 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制定应对措施或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2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气象、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3.3预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以往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预警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监测预测的有关信息,做好预警发布及预警响应工作。

    4.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级别:

    (1)当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时;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级别:

    (1)当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时;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挥部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级别:

    (1)当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时;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级别:

    (1)当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时;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向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发布平台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指挥部各成员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周边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上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调派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与监护。同时上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当已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应当适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解除与终止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发布。

    5. 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是受理和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40分钟内上报书面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8331519

    6. 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自救互救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泄漏、起火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排爆、灭火、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接报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与指挥协调

    6.2.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四级)

    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市专项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开展处置工作。

    6.2.2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三级)

    初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2.3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二级、一级)

    初判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3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专项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救援要首先确定泄漏位置、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存量(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测算泄漏时间和泄漏量,查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危害,分析可能影响的危害范围及后果。及时收集泄漏点的周边情况并进行监测,对进入大气、水源等与居民生活有关区域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应采取停电、限制用火等措施,控制周围点火源,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青岛市指挥部、省指挥部、国家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6.4扩大响应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已经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上级请求支援。

    6.5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逐步完善与属地企业及村居、社区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社会动员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7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部门、专家组意见后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组停止现场抢险后,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

    8. 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理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1)应急评估总结。事故调查组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估总结报告。

    (2)事故调查。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市政府各部门等应如实全面提供各种资料,认真配合国务院、省政府、青岛市政府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对一般事故,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认真查清事故的起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提出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9. 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市城乡建设局为主、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解决;

    (5)应急管理局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7)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市消防救援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8)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9.3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市交通运输局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9.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7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财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培训

    市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

    11. 责任追究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负责管理、解释、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网
    • 山东省政府网
    • 青岛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