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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发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1-28
  • 发布日期:2024-11-28
  • 文  号:平政办发〔2024〕12号
  • 索引号:253300150911410965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平度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提升全市应对火灾事故的预警和处置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消防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发生在其他区域可能发展成为影响平度市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处置。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属地为主,协同配合;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1.5风险评估

    目前,全市共有12个镇、5个街道、1个化工园区,辖区面积广,东西、南北跨度大,单位总量达数十万之多。其中: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60家(主要包含商场、市场26家,宾馆、饭店44家,公共娱乐场所31家,医院、养老院23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31家,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12家,劳动密集型企业71家,图书馆1家,粮、棉等物资仓库和堆场6家,车站1家,高层公共建筑5家,机关单位4家,博物馆1家、金融机构2家,体育场所1家,广播电台1家)。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水平持续提高,高层建筑、化工企业、劳动型密集企业、大跨度厂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数量及规模不断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也随之增加,部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投入不到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加剧了灭火救援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与火灾作斗争的任务日益繁重。

    1.6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

    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4个级别。

    1.6.1一般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1.6.2较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1.6.3重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1.6.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2组织指挥机制

    2.1平度市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水利水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乡建设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国网平度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2.1.2主要职责

    (1)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火灾事故;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驻平部队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工作;

    (4)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

    (5)解决有关应急协调、经费、物资及运输等方面问题;

    (6)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7)及时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消防救援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3)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置、分析和上报;

    (5)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等工作,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媒体协调管理。负责指导配合主要责任部门加强网上舆情信息搜集、研判、处置、引导,及时公开发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通报转办舆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运送伤员的车辆通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市级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做好事件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等处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火灾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应急局:负责灭火救援过程中相关协调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做好因重特大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市水利水产局:负责市政排水设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城市供水企业保障供水设施稳定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开通高速公路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市卫生健康局: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火灾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事故地区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管线及

    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负责指导着火、受灾建筑的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要求,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负责处理因火灾事故引起的周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与调查,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协助实施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开通公共通信应急保障设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为事故现场提

    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国网平度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负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参与火灾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收集、分析全市火灾事故信息;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营救现场被困人员,负责灭火前沿指挥;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4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并根据抢险救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参加现场救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领导。

    综合协调组: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局、市应急局和专家组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依法划定警戒区,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运送伤员的车辆通行。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组成,其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自身职能参与。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处置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调配所需车辆和装备物资,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医疗和器材装备综合保障;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制定作战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物资等;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经费,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红十字会、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牵头,组织工程监测等单位,做好环境监测、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媒体协调管理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专家咨询组:根据火灾事故扑救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做好事故现场态势研判,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

    支持。

    事件调查组: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实施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措施,自火灾事故发生日起30天内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若情况复杂、疑难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30天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水产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国网平度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以及事发单位、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协调殡葬机构对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受损建筑物、构筑物安置赔偿、修缮维护等工作。对火灾事故中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火灾发生类型、火灾多发区域等的风险评估,督促、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制定疏散预案及灭火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并组织演练,做好火灾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完善各类火灾事故监测制度,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预测,提出防范措施。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预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火灾事故分布区域、发生场所分布、火灾原因、发生时间段等情况,对火灾事故的形势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

    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平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1)根据值守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实施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火灾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火灾事故衍生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发布权限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5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事故报告要素主要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新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续报。信息报送应快捷、详实,不得缓报、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处置结束,应做好终报。

    接到国家、省、青岛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119。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1.1单位自救

    发生火灾事故后,在政府部门到达事件现场前,事故单位首先向119指挥中心报警,立即启动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保人员按照预案组织人员迅速疏散,同时实施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当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如实报告火灾发展情况、燃烧物质情况、有无人员被困情况、受火势威胁情况、火场主要方面及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6.1.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当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立即报告火灾进展情况,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工作。

    6.2评估研判

    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消防救援部门等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救援风险评估,研判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复杂情况、衍生灾害规模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研判结果,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单位、企业、公众以及救援力量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火灾评估研判结果。

    6.3响应分级

    6.3.1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四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2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三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平部队、友邻地区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6.3.3重大火灾事故(二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对应(二级)(一级)应急响应,调动消防机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平部队、友邻地区或青岛市、省、国家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6.4指挥协调

    6.4.1一般火灾事故:市消防救援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配合处置。市政府分管领导视情况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4.2较大火灾事故:市政府分管领导,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配合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况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4.3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青岛、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力量调集

    (1)发生火灾事故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参与处置。

    (2)市消防救援局根据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根据灾情由近及远调集消防力量进行增援。

    (3)各消防增援力量按照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6.5.2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将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依法划定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6.5.3救援力量调集原则

    就近调派救援力量,优先考虑使用专业救援、搜救力量;视情况组织指挥社会力量参与;力量不足时协调驻平部队派出力量参与;必要时协调相邻地区消防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6.5.4指挥调度

    制定重点单位灭火救援行动应急方案;视情派出适当的救援力量;视情调整行动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6.6扩大响应

    如果火灾事故发展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危害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友邻地区、青岛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内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健全与属地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应急结束

    当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火灾应急救援结束信息。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火灾事故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上级专项指挥部发布。

    7.2舆情引导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和排水排污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应急、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火灾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财政及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3保险理赔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灾单位、火灾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4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5调查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件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9.2装备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油、供电、供水、燃气、救护等救援车辆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9.3通信保障

    市移动、电信、联通公司牵头,有关成员单位配合,保障各级指挥系统与救援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工信部门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车辆、装备、设施。

    9.4医疗救护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10.2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市级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组织1次。机关、学校、商场、医院、影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疏散、灭火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0.3宣传教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传播,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能力。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火灾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2.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市消防救援局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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