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关于促进新建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管理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关于促进新建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管理措施(试行)
为推进我市高品质住宅建设和居住空间多样性,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续优化平度营商环境,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与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新建住宅工程面积指标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分别核算。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中标注明确,并在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分别载明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等。土地核验和房屋实测面积复核时,按照竣工规划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办理。
第二条 集中配建的“邻里坊”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育所、社区服务站、微型消防站、配电室、换热站、公厕、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快递末端公共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不计土地价值。“邻里坊”建筑面积按照350平方米/千人计算,单处最小面积350平方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对“邻里坊”等上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邻里坊”等上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第三条 居住小区结合每个出入口可分别设置一处门卫室,用于通行管理、信息传达、安全保卫等,其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在紧邻居住小区集中绿地、活动场地的住宅建筑(低多层住宅除外)底层设置的架空层,仅作为公共休闲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其层高不低于3.6米,且电梯、楼梯、门厅、设备管井、市政设备设施等必要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底层投影面积30%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小区结合集中绿地、活动场地设置下沉空间。与下沉空间相连的地下建筑,作为业主无偿使用的公共空间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居住小区内非机动车停车棚、地下车库(含非机动车库)出入口顶盖不计入容积率,且不计入建筑密度,其形式、材质、色彩与居住小区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供居民公共使用的单层有顶盖、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六条 为适应北方气候、减少高空坠物风险、提升居住小区建筑立面品质,鼓励住宅建筑阳台以封闭式为主,封闭式阳台进深不超过2.1米的部分按照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超过2.1米的部分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每个户型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16%,且不应大于24平方米。在不动产登记时,按照竣工规划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办理。
住宅建筑每户可设置一处进深不小于2.1米、不大于4米的户属空中花园。户属空中花园用于每户户外绿化种植、活动休闲等,应设置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且不得封闭,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5%。满足上述条件的户属空中花园,进深在2.1米以内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在2.1-4米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此类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54米。同时设有阳台的,阳台应为封闭式,阳台外不得再设户属空中花园。每户阳台与户属空中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35%。
住宅建筑北向阳台进深不得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的最小进深,其他阳台进深不得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最小进深的2/3。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一处挑空空间,其挑空部分不大于两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5%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 提升建筑立面品质。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满足规划条件要求,公共绿地、健身场地、地面停车、充电等设施满足规范规定配置要求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计算。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首层室外专有庭院进深不应超过6米(以最外侧墙体为准),侧院宽度不应超过3米,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其界线及立面效果。
(2)住宅室外专有庭院的使用权属需明确告知全体业主,不得在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内进行私搭乱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销售合同及物业管理规约内予以明确。公共管线敷设于住宅室外专有庭院时,公共检修井不应敷设于此区域,应在公共区域留有检修条件。
第十条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在本措施实施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住宅项目,执行本管理措施;实施前已出让居住用地且整宗地均未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已划拨居住用地且整宗地均未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可执行上述措施并申请规划设计调整。如遇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