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投诉人在业务咨询、提出建议和反映问题时,请详细阅读“受理范围”和“注意事项”,并承诺按照其中的规定发送信息,管理员有权删除超出受理范围和违反规定的信息。
受理范围: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存在下列问题,可通过此栏目反映到相关职能部门: 1.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3.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4.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5.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7.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8.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9.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10.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11.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12.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向有关职能部门咨询便民事项,或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可通过此栏目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注意事项: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不得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影响稳定和反政府的言论; 4.投诉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投诉人要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5.反映问题时请尽可能写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有关票据以及其它可供调查的线索,以便有关部门、单位顺利调查取证; 6.提倡署实名投诉; 7.职能部门(纪检、信访、组织)已通过网络公开问题受理渠道的,初次反映请按照规定通过其公开的受理网址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本栏目不再受理; 8.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办结的事项,如不存在受理范围中所列举的问题,本栏目不再受理; 9.反映问题不应将同一内容多部门发送; 10.摘录、转发他处的信息,语言不文明、猜测或评论等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针对职能部门的答复提出合理辩解除外),恶意投诉或其他违反规定的信息,本栏目将不予保留,并不负责通知信息发送人或作出解释说明; 11.为了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反映问题涉及到具体单位或人名时,请使用保密投诉,否则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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