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利人王从明保管不善,将L18-01-(2)-8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桂香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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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王从明保管不善,将L18-01-(2)-8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桂香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