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违法“小化工”
非法违法“小化工”主要指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一种是在小化工厂、小作坊、黑窝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注册名称中冠有生物、医药、科技、新材料等。
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主要风险
非法违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工艺技术落后、未经正规设计、生产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偏低、应急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这类企业常常选择一些隐蔽性强的地点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活动,风险不易察觉,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危害性极大。
清查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范围
1.在有安全许可的场所中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超营业范围、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非化工企业。
3.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5.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
6.利用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
非法违法“小化工”的法律后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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