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河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运行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安委会作为镇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委会办公室),为镇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镇安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成立若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加强行业领域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专委会下设办公室,为专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代替镇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代替专委会及其办公室履行行业领域内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镇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成员组成。主任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组织委员、宣传统战委员、人武部长、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书记兼任。
第六条 专委会由各相关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委会办公室设在相关业务部门办公室,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工作需要发出督办、警示、通报,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青岛市委、市政府,平度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青岛、平度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安委会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
(三)组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的单位。
(四)根据季节、行业等特点,督促镇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委会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提示。
(五)指导协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提出镇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承办镇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七)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
(八)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九)完成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及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按照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开展活动、报送情况、整改隐患等,积极配合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做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四)支持、配合镇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专委会及其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成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专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会议精神、领导指示批示和上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具体工作措施。
(三)制定专委会运行规则,推动形成行业领域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分析研判基础性风险、市场波动风险、季节性风险、节假日风险等安全生产风险,发布预警信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查和督导检查,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专委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定期向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报送行业领域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
(七)完成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重大风险隐患和存在突出问题等,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实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合会商、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跟踪、督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责任落实。
(五)承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会议及重要活动。
(六)定期向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完成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镇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党政联席会合并召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全镇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专委会联络员会议,调度专委会工作推进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专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镇安委会会议由镇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镇安委会办公室会议由镇安委会副主任或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专委会年初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年底应当形成工作总结,分别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二)专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当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季度行业风险分析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专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专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四)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和工作需要,按时报告各自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调度制度
镇安委会应当根据党委、政府要求或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时调度专委会或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要点(计划)、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总结、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督导检查制度
(一)镇领导带队督导检查。镇安委会主任每半年至少带队督导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镇安委会副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专委会主任每季度至少选取一个分管行业领域,带队督导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镇安委会主任的督导检查活动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督导检查活动由相关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
每季度最后一个周为安全生产活动周,原则上各部门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
(二)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镇安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突出重要时期、关键时段和重点区域,适时在全镇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全镇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由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到位。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对涉及多个部门、辖区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下达执法文书;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权责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制度
(一)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相关分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闭环整改到位。
(二)需要以镇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经相关部门研究,并经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镇安委会(办公室),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镇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相关部门要牵头抓好整改落实,定期将整改情况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直至该隐患整改销号。原则上每月至少报送一次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移交制度
镇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以及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线索,应当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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