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支部):
《关于规范执法领域“轻微免罚”和“一般轻罚”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关于规范执法领域“轻微免罚”和“一般轻罚”
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理念,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规范《平度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坚决杜绝选择执法、人情执法、报复执法,促进执法作风明显改善、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执法程序明显规范,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开放透明、有序健康、活力迸发的市场环境。
二、实施范围
平度市行政区域内。
三、工作要求
(一)执法要求
对清单列明的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配套制度
针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档案记录等配套制度,充分运用各类电子信息化手段、平台,形成免罚、轻罚登记台账,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同时,依法依规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管理。
(三)适用程序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针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动态调整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并报市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金宏:平度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87333159),市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整《清单》内相关事项清单,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后的处罚事项清单执行,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督导检查
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切实改进行政处罚方式,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质量。7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金宏向市“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市“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从行政处罚案卷查阅、罚款收据和账目核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走访等方面入手,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进行重点检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培训动员
各行政执法部门于7月14日前召开动员培训会,要针对《清单》组织集中学习,讲清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标准,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本领域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一般轻罚”行政处罚事项。
(二)广泛开展宣传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清单》的宣传推介力度,做好《清单》公示,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营造包容审慎的市场环境。
(三)畅通监督渠道
建立健全投诉、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布热线电话和举报网站,畅通投诉渠道,保障申诉权利。
(四)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金宏报市“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程序公开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抓工作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详实地做好“不罚”“轻罚”情况汇总,形成数据统计报表,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市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全市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时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度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
平度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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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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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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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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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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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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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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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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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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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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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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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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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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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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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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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在限期内纠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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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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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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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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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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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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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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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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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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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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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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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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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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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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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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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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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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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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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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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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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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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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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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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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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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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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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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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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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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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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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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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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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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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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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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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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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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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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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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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
在限期内改正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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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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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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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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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在限期内改正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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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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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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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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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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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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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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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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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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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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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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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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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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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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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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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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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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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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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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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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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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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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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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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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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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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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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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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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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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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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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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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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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七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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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4年4月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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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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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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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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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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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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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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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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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 |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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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检验检测机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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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格式条款内容变更未重新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十一条 2.《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3.《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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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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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损坏或脱落,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或更新 |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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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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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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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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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 |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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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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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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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在限期内改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除外)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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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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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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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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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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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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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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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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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
在限期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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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通过,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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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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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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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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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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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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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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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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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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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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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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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且该备案资料不涉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 |
在限期内改正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五条;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通过)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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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通过)第五十七条 |
|
107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 |
1.违法行为轻微;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企业已采取召回措施;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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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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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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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
109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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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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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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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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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
112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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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建设工程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
114 |
省外地震安全性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
115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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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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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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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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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未保持整洁、完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 |
|
118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 |
|
119 |
在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未按照规范设置围挡或围挡外观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 |
|
120 |
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或者清理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出现的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 |
|
121 |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
122 |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未立即修复或者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
|
123 |
设置单位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等情形的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 |
|
124 |
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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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条 |
|
126 |
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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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夜景照明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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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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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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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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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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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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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134 |
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或者经批准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举办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或到期后未及时清除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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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违反规定设置招牌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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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违反相关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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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
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 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2.《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6年通过,2020年3月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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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在限期内改正 |
1.《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通过,2020年第六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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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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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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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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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违法名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违法名称: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违法名称: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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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违法名称: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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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违法名称: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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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违法名称:违反危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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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违法名称: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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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撤销备案的 违法名称: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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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法名称: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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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违法名称: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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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违法名称: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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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违法名称: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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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的 违法名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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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网络运营者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的 违法名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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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未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措施的 违法名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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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权利的 违法名称: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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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违法名称: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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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违法名称: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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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违法名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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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营业场所悬挂禁烟标志 违法名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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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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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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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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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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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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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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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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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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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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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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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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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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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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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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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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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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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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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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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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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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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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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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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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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7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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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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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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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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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0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22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4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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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7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8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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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49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0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1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2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3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4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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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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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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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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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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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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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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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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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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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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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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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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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3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2022年9月修正)第九十七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通过,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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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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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
1.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清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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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
1.非故意损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 2.及时改正或者对损坏的航道航产能及时报告并足额赔偿;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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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
1.非故意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2.经责令改正后主动消除影响;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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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非故意触碰航标; 2.及时将航标复位,不影响航标正常使用;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通过,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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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 2.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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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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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1.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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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证书 |
1.主动配合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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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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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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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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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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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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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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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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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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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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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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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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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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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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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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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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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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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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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涉及销售金额不足二千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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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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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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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1.非主观故意;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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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 |
1.在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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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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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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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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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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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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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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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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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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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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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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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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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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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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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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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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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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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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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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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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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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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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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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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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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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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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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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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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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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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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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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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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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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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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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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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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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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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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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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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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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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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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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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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 4.没有违法所得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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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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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3.内容客观、真实;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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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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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广告主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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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 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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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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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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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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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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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22年3月第四次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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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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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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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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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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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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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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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通过,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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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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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 2.《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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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首次被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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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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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
1.初次违法; 2.违规收取的费用已及时退还;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2.《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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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幼儿园跨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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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零售畜禽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明示屠宰场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
1.初次违法; 2.所销售的产品有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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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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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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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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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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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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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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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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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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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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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附加条件和期限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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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为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的 |
1.初次违法; 2.经营者对产品侵权或不合格的事实事先不知晓;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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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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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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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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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 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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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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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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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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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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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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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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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有违法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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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被处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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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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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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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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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六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省政府令第290号修订;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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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3.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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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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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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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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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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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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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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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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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四条;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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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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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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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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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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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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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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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5.《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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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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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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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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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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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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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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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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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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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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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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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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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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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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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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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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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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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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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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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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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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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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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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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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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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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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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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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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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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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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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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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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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发布,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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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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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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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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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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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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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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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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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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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的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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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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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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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3.立即退还费用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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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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