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制作本报告。
一、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我单位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不断增强公开实效。
主动公开全面落实。2019 年公开政府信息529 条,其中机构信息1条,公文法规15条,公文解读3条,公告公示10条,规划、计划信息4条,财政、财务信息7条,人事任免4条,工作动态67条,信息公开指南1条,年度工作报告1条,个性栏目416条。我局无规范性文件及规划文件,按期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绩效任务及完成情况,公开年度财务信息。我局没有专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报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预算。开设专栏集中公开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更新办事服务事项,深化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及时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发布办事指南、服务指南,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信息、办理流程、表格及样表下载、收费信息等基本要素完整,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要素完整,未出现投诉情况,及时做好公务员招考等公示公告和重大决策意见征集。

依申请公开依法规范。畅通受理渠道、精准规范答复意见,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全年新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件,办结8件,结转下年办理0 件,均系自然人无正当理由反复大量申请。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4件,均不予受理。政府信息管理标准有序,不断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群众可通过“平度政务网”和“山东政务服务网”的平度市司法局入口在线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申请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开通并畅通了在线申请渠道,开通信函申请渠道,并提供受理机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等信息,且信函渠道畅通。提供了依申请公开申请结果查询渠道,查询渠道畅通。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

政府信息管理标准有序。明确所有日常性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把关审核,所有数据业务方面的信息由综合科负责把关审核,确定办公室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信息发布及网上依申请公开等相关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办公场所实地发布。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专人专机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设置公共报栏,并及时更新。
平台建设稳步推进。按照政府网站建设指引和考核要求,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功能,规范栏目设置,完善与市公开系统对接渠道,升级平台搜索引擎。及时通过平度政务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等有效公开渠道及时、持续发布权威消息。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定期在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发布、更新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并通过网易新闻等网站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在政务公开平台设置“公文解读”栏目,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解读材料,政策文件与配套解读材料相互关联。进一步明确解读范围,解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尤其注重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做好网站日常管理,政务网站各类信息更新、发布做到及时、规范,不存在泄密、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按时限等问题。在全国政府网站普查中未出现被国家、省、青岛市通报的情况,未出现问题被函告仍不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情况。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平度政务网在线访谈。按规定使用金宏网络,保持网络安全畅通和信息安全。在局办公室设线下政务公开体验区、局一楼设政务公开宣传栏等,设置办事指南等,对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并指引申请政务公开的群众。
机构建设和人员逐步配强。我局现有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1个,设在司法局办公室。现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4人,包括专职人员0人,兼职人员4人。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4次,举办各类培训班2次,共110余人次参加。
监督保障逐步强化。以机制建设为保障,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依申请公开会商机制、公开平台安全预警机制,全面落实监督岗位责任。引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机制,设专人对政府网站、新媒体等信息公开渠道按时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良好。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方面,我单位共涉及1项建议、5项提案,主办3项,会办3项。对于人大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借力“一社区一法律顾问”,严把法律关。优化充实,发挥司法所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作用。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加强对村规民约审查监督工作,办理好关于加强对村规民约审查监督工作的建议。严格落实与政协委员“三见面”制度。在办理前,安排专人与政协委员见面沟通,了解提案的目的和要求办理的实际问题,准确把握政协委员的意图。在办理的过程中,再次安排人员与政协委员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征求对办理方案的意见,在解决办法和途径上达成共识。在办理结束后,分管领导向政协委员面复办理结果,征求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坚持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对政协提案进行分析研究,加强与会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答复意见内容真实充分。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确保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截至目前,建议和提案已全部办理完毕并提交政协,由政协进行集中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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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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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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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市政府令)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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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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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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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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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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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3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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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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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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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5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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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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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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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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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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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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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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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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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8 |
0 |
0 |
0 |
0 |
0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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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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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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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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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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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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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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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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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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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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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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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8 |
0 |
0 |
0 |
0 |
0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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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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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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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8 |
0 |
0 |
0 |
0 |
0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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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注:“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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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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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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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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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4(不予受理) |
0 |
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
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积极探索并实行各种方便群众查阅、了解信息的公开方式。二是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的进行查询。三是加强学习和培训。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升其业务技能和网站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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