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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 成文日期:2021-12-07
  • 发布日期:2021-12-07
  •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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