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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度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制发机关: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度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4-11-15
  • 发布日期:2024-11-15
  • 文  号:平人社字〔2024〕40号
  • 索引号:253300150910781556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23年12月26日,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2023〕63号),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标准

     根据鲁人社发〔2012〕23号、青民〔2023〕63号文件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24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156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72.5元。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暂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单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经费列支渠道列支。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补助对象、补助方法、提高补助标准的条件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原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执行。

    (二)离退休去世人员遗属(已调整至2023年补助标准的)待遇由社保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各单位务必对享受待遇的遗属进行一次资格认证,发现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于11月22日前反馈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科。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在职去世人员及事改企去世人员遗属、2024年1月以来失去补助条件的离退休去世人员遗属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各单位 携带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填写《平度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名册》(附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2024年11月18日至22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三)对于户籍在外地(如当地也调整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还需从当地民政部门出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证明报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根据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有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准确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及时将到龄、去世及其他丧失享受条件的遗属待遇做停发处理。对因不及时进行资格认证导致财政资金流失的,除由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补助资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教育系统遗属资格认证、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由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附件:平度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名册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度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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