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深化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和《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要求,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实际,将《平度市民政局、平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度市养老机构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民规〔2018〕1号)相关内容进行健全完善。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平度市民政局、平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度市养老机构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民规〔2018〕1号)
三、出台目的
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优化养老服务行业营商环境,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发展提供助力。
四、重要举措
1.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取得养老机构备案或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建成并投入运营,属新建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到位;属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设立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平度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照新增养老床位数量核定且只补助一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不重复补助;已享受发改部门城企联动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床位建设补贴。
执行(解释)科室:平度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2—84389656。
2.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已备案的养老机构收住自理、轻度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中度失能、失能( 失智) 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出备案床位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执行(解释)科室:平度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2—84389656。
3、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入住已备案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财政部门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保险补贴。
执行(解释)科室:平度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2—84389656。
4、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已备案养老机构收住平度市户籍低保老人的,自理和轻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中度失能和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执行(解释)科室:平度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2—84389656。
5、养老服务机构岗位津贴。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
执行(解释)科室:平度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2—84389656。
6、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为本市户籍60岁(含)以上低保中的部分失能和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中部分失能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服务时间分别为每月不少于45小时和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执行(解释)科室:平度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2—8438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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