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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平度政务网           日期:2021-09-30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6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9〕76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21年9月30日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6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9〕76号)等文件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用于落实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与区(市)补助经费分担按照青政办发〔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现阶段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和作业本,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现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全市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寄宿生的11%;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全市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非寄宿生的2%。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审核认定后发放,确保应助尽助。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公办寄宿制学校、农村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现阶段,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础定额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9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100元;在此基础上,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学生规模不足300人的学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安排公用经费,其中患孤独症、脑瘫症的残疾学生,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2倍安排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分配因素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人数、校舍面积数等因素。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公式。各区(市)在确保市定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需要制定高于市定标准的,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市级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26号)有关规定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六条  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各区(市)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市对各区(市)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下达中央和市级补助经费预算指标,同步批复下达各区(市)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参照市级做法,明确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的三十日内,会同市教育局将补助经费预算正式下达各区(市)。每年年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市教育局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的原则,在三十日内及时下达区(市)。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市教育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库区岛区等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区(市)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规范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助精准度,切实做到应助尽助;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经费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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