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平度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树立了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现将我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020年,我局共通过平度政务网、平度公安微博及平度公安微信等网络渠道主动发布信息1500余条;网上答复解决群众诉求190余件。平度政务网发布信息150余条,其中公文法规18条,公文解读2条,人事任免4条,规划计划信息3条,财政财务信息28条,工作动态58条,公告公示6条,道路交通、消防、出入境和户籍等公安业务类信息39条。此外,通过平度公安微博、平度公安微信为群众提供在线服务50余人次,平度公安微博粉丝量7048人,平度公安微信粉丝量20592人。
平度市公安局宣传科会同网警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舆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测、研究、判断,发现负面舆情第一时间进行疏导应对,主动出击用事实说话,树立发言威信,防止舆情向无关方向恶化。同时,恰当使用公安新媒体发布警务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所处置舆情均未发生反弹或次生舆情。
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公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先后在各类新闻媒体刊发(播)稿件758余篇。
(二)依申请公开
2020年度,我局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6起,答复26起。其中公开数0起,部分公开数2起,不属于政府信息11起,告知其他途径7起,不存在5起,未保存1起。因信息公开引起行政诉讼3起,驳回诉讼请求3起;因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案件3起,其中维持2起,驳回复议请求1起。对于所有的信息公开申请都进行了网上备案,并建立信息公开台账及档案。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依托平度政务网、平度公安微信公众号、平度公安微博等,不断拓宽公开渠道,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强化权力监督和政策落实公开,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四)平台建设
一是全力做好市政府网站保障和门户网站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对照我局职责分工,逐项分解细化,切实做好网站维护保障工作,内容全面,可读性强。
二是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组织、参与行风在线,顺应社会和公众参与政府工作的新期盼,加大政民互动力度,回应民意,改进工作;
三是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对警务工作进行公开,及时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需求,通过平度政务网的发布平台发布各类信息,与微信公众号、微博、报纸报刊等新媒体发布形式相得益彰。
(五)监督保障
我局成立以局党委成员、副局长侯加瑞同志为分管领导,办公室、法制大队为牵头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平度市公安局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建立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台账,督促各部门按进度完成任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的考核,适时通报,不断加强对局直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保密审查、考核评估等监督保障机制,杜绝出现敏感信息上网,确保公开内容无差错。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0年度,根据市政府分工,我局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77件(主办49件,包括青岛人大建议1件、平件1件;会办28件)。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设施建设、治安治理等多个方面。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在办理工作中,我们坚持“五重视”工作原则(重组织、重落实、重沟通、重面复、重效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结合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内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形成高质量的答复意见,通过电话沟通、见面答复等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最大限度地解决实际问题。截至目前,面复工作已全面完成,见面照片及面复意见全部录入系统,见面率、录入率、满意率均为100%,代表委员对我局工作表示高度认可。答复意见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市政府令)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1 |
0 |
48264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43 |
5 |
116884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268 |
0 |
499379 |
行政强制 |
23 |
0 |
4411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8 |
1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9 |
16673662.5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6 |
0 |
0 |
0 |
0 |
0 |
26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11 |
0 |
0 |
0 |
0 |
0 |
11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7 |
0 |
0 |
0 |
0 |
0 |
7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6 |
0 |
0 |
0 |
0 |
0 |
6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6 |
0 |
0 |
0 |
0 |
0 |
26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2 |
0 |
1 (驳回) |
9 |
3 |
3 |
0 |
0 |
0 |
3 |
0 |
0 |
0 |
0 |
0 |
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主动公开积极性、规范性不够。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继续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推进,进一步提高民警和辅警的思想认识,突出重点,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进一步。
二是公开力度不够。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规范,丰富公开内容,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真实、全面、具体公开信息,并提高信息质量、时效,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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