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镇(街道、园区)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和责任。
第三条 实行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做到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第四条 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台风、干旱、雪灾、冰雹、暴雨、强降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强降温等灾害性天气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第二章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第五条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发出灾害性天气种类、强度、落区和移动方向的预警。
第六条 报告灾情。当重大气象灾害灾情发生后,镇(街道、园区)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日常气象灾情实行旬或月报告制(零报告制),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每月气象灾情公报。
日常灾情上报流程:(一)民政局在上报气象灾情信息的同时,抄送市气象局。(二)市政府在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气象灾情信息的同时,抄送市气象局。(三)市气象局在发布气象灾情前,要与民政局进行充分沟通,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三章 预案启动的方式
第七条 当遇到重大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负责迅速向市政府和社会公众发出跟踪警报,由市政府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八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或出现气象灾害临灾险情时,立即成立“平度市气象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市长直接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水利局、安监局、民政局、公安局、人武部、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局、经贸局、企业发展局、林业局、环保局、卫生局、教体局、粮食局、气象局、广电局、网通公司、电业公司等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气象灾害临灾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国务院气象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气象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企业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安全防范,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及时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做好倒塌房屋的维修或重建。
市公安局: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抢险救灾工作。
市发改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安排及拨付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因灾中断的公路,确保交通安全。
市建设局: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灾民恢复重建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协调重大地质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调集救灾物资,确保物资供应。
市企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企业积极参与赈灾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受灾区域的环境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协调开展灾害自救。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疫病传播蔓延。
市教体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广电局:及时刊播或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市网通公司:负责抢险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险工作。
市电业公司:负责灾后电力供应和电力线路的恢复和维修。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督促、检查、落实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有关新闻报道、接待慰问及信息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应急反应行动
第九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阶段。
市气象局发布灾害性天气短期预报时,本地区已达到发布预警信号的标准;
从卫星云图发现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市气象局及时补充发布严密监视灾害性天气过程的指令;
临近区域已出现灾害性天气,经卫星云图分析判定,可能危及的区域进入预警阶段;
市气象局做出未来短期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第十条 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市气象局应加强与上游台站的会商,严密监视天气的瞬时变化;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强度、时间、地点、移动方向等,并每小时向社会滚动预报;根据灾害性天气过程临近时间、强度变化程度发出预警。
(一)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且强度逐渐加强,有可能影响本地时,发布预报时效大于3小时、更新时间一般为6小时的灾害性天气预警;
(二)当灾害性天气过程在上游气象台站已出现,强度在加强,已有明显趋势影响本地时,应及时发出预警;
(三)当灾害性天气过程强度在减弱,有可能转为一般天气过程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预警发布。
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应严格遵守有关气象法律和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签发制度;
市气象局应通过专人汇报、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市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按上述要求做好决策气象服务;
向公众发布的预警,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天气预报自动答询系统、手机短信息等发布。
第十二条 应急行动。
市气象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按照《青岛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规定的灾害性天气兰、橙、黄、红四级不同颜色所表示含义和防御指引,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御措施和行动。
第六章 救灾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重大气象灾害对城乡居民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由镇级政府组织实施,市区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
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市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并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照指定的线路进行转移。
要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的灾民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防止发生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对需要解决的困难核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紧急救援行动。
(一)协调驻市部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二)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紧急救治伤员;
(三)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四)根据灾区急需救援物资情况,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结算;
(五)救灾捐赠组织,根据灾区急需情况,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