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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16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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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应急预案制定 (1)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据《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镇(街道)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8.1.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青岛市政府备案。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8.1.3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8.1.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监督检查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应急工作和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8.2.2 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8.2.3 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5)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6)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7)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9)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 (10)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3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镇(街道)为应对本镇(街道)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市政府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安全生产指挥部等。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各部门,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8.4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分应急预案目录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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