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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11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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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依据评估结果,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5.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青岛市组织调查的,市有关部门、镇(街道)应做好配合工作。 5.4.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4.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方案。 5.5 公众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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