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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

时间:2007-4-10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和指挥。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同时成立由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属地镇(街道)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意后整个事件由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属地镇(街道)全权负责处置。
4.2信息处理
4.2.1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4.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2.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上级报告。
4.2.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外经贸局、台办等涉外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2扩大应急
(1)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出预警。
   (2)如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平度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经请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请求支援。
     4.3.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青岛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3)在发布社会动员令后,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4.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4.4.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4.3全市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4.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涉外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5应急结束
    4.5.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报告市主要领导;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决定启动预案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5.3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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