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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9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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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3.1.2各镇(街道)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镇(街道)、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相关专项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及各相关部门。 3.2预警 3.2.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相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2.3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涉及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专项指挥部及部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3.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镇(街道),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3.4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3.5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按照预警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3.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7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加强与青岛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公用、环保、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控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等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建立平度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4.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快速、准确、有效的,具有信息监控、处理分析、灾害后果预测等功能的技术处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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