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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建住宅实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2-11 11:21:39 来源: 作者:水利水产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平度市城乡建设局

平度市水利水产局  文件

平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平城建字[2007]68

 

关于在新建住宅

实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住宅建设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楼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居民对供水服务的要求。为了理顺供水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根据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建办字[2001]233号文《关于在新建住宅实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在新建(含在建,下同)住宅实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城区新建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配套建设一户一表供水设施。

二、设计单位在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各户分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楼(出户)。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审查时,将分户水表系统纳入审查内容,对未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要求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所采用的水表(如远传水表及计量抄表系统)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计量测试所水表检定站检定合格;管材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且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在本市供水工程中使用的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等新型管材。

四、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城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保证“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的实施。给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将不予供水。

五、新建住宅“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六、凡已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建设一户一表(表移至户外)供水设施的,用户水表则为贸易结算表。供水企业产权延伸至该贸易结算表(含贸易结算表),并对水表前供水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七、“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的推行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试行)

 

 

 

                         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试行)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供水计量终端服务的术语、一般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

1.2本标准适应于新建直供住宅。非直供住宅参照执行。

2、术语

2.1供水计量终端服务:法定计量水表安装到户,按户计量计费,供水管理服务到用户法定计量水表。

2.2直供住宅:城市供水管网直接供水的住宅建筑。

2.3水表前管道:自配水管到用户法定计量水表之间的管道。

2.4法定计量水表: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供水企业用于各用户用水贸易结算的水表。

2.5用户:指居民住宅户。

2.6防冻:保证在平度市极端最低温度(—20)时正常使用。

3、一般要求

3.1每个单元应预留水表间,可设在一楼或地下室一层。如条件所限无法设水表间,经供水企业同意,可在配水管与用水楼座之间空地设室外水表池。

3.2用户每户设法定计量水表并置于单元水表间或室外水表池内。

4、技术要求

4.1单元水表间

4.1.1内净面积:安装14只水表以下,要求1.6×1.6平方米以上。安装1524只水表,要求1.6×3.0平方米以上。

4.1.2内净高度2以上。

4.1.3具备照明、防冻、排水功能。

4.1.4独立进出门并设锁。

4.2室外水表池

4.2.1位置:设于配水管与用水楼座之间空地。

4.2.2内净尺寸:安装14只水表以下,长1.4、宽1.3、高1.8;安装1521只水表,长1.4、宽1.5、高1.8

4.2.3水表池应防渗、防漏、防冻。

4.3水表间或水表池至各用户立管。

4.3.1安装在预设管道井内或预埋套管内。

4.3.2管道井和套管的尺寸应满足供水管顺利穿入和抽出。

4.3.3管道井和套管具备防冻、排水功能。

4.3.4水表池至各用户立管之间管道,室外部分可直埋,室内部分应设在管道沟内。埋深应符合防冻要求。

5、质量检验

5.1管材及质量

5.1.1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等管材。

5.1.2管材质量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同意在本市供水工程中使用。

5.2施工及质量

5.2.1用户法定计量水表安装工程必须由供水企业承担。

5.2.2法定计量水表前管道工程应由供水企业负责施工。

5.2.3供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必须经闭水试压,试压标准为工作压力的1.5倍,十分钟压力下降不大于0.049Mpa为合格。

5.3水表及采集器(计量抄表系统)

5.3.1水表及采集器应采用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远传水表计费系统。

5.3.2所采用的水表及采集器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计量测试所水表检定站检验合格。

5.3.3水表间远传水表采集器设于外墙预设铁盒中。采集器中心高度距地面1.5。铁盒内净尺寸:宽27厘米;高38厘米;厚10厘米。铁盒设门、设锁。

5.3.4水表池远传表采集器设于距水表池最近的该楼外墙上预设铁盒中。采集器中心高度、铁盒要求及尺寸同水表间。

5.3.5采集器处应接通电源。

5.3.6水表与采集器之间传输连线用套管保护,并埋入地下和墙中。

5.3.7在封闭的管理小区内使用远传水表,开发建设单位应设主控室。

6、设计

6.1住宅建筑在设计时,必须预留水表间或水表池,水表间和水表池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规定。

6.2水表前管道由供水企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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