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法律制度,是政府或行政机关实施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法律手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然而行政复议虽然具有高效、便民、不收费等优点,人们仍不愿意利用行政复议达成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这其中的原因值得反思。今天,我们摘编了中国法制信息网上发表这篇文章,供参考。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其间发布的几组数字颇为引人瞩目。如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中83.7%的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数字表明,如果经过行政复议,确实能给法院把一道关,使大量的行政案件解决在行政诉讼前,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尽管行政复议这样有效,但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却有70%以上是没有经过复议直接起诉的。(12月5日《法制日报》)
可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许多当事人并没有选择先把案件交给行政机关复议处理,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免费的,行政复议可以附带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还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行政诉讼不能解决的“合理性”问题,这么多的优点应当可以吸引人们充分利用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纠纷,但是现实却告诉我们并不是这样,那么原因何在?
有些原因会议已经普遍认同了,如复议机构越往基层越薄弱,但是基层却恰恰是行政案件的多发地,是行政复议的重点所在。据统计,87%的行政复议案件,其被申请人是地级市以下行政机关,70%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但是,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却十分薄弱,机构不健全,编制不到位,队伍不稳定。许多县级政府根本就没有行政复议机构,即使有机构也就是一两个兼职人员,“不是无案可办,而是无人办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已经引起重视并形成共识。
另外一些原因实际上则是由经验反衬出来的。如湖北省、黑龙江省将听证引入行政复议的经验;上海、河北、湖北、黑龙江、浙江、广东、卫生部等在行政复议中运用调解达成和解的经验;另外像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目前已经在全国许多地方施行。这些有益的经验补充完善了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按照现在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是由于调查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不意味着双方或三方同时到场、互相质证的“开庭审”的方式,不含有“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公正要求,因而很容易导致偏私。利用听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复议程序上的缺陷。更为可喜的是,听证程序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性已经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形成共识,制度化已指日可待。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湖北引入的专家论证咨询制度。今年湖北成立了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顾问小组,聘请5至7名高水平法律专家,作为行政复议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由此,笔者想起了台湾的行政诉愿(即大陆所称“复议”)委员会,按规定一半以上应当是社会上的专家学者,而在实践上,如台北市政府,其诉愿委员会3/4以上是由置身于行政机关之外的专家学者构成的;虽然,诉愿决定是以台北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但是事实上,诉愿委员会的决定,作为市长的马英九是从来不否认的。
为什么笔者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呢?因为这样一来,复议决定就是由相对超脱于行政机关以及其首长的机构作出的,他们对行政决定的审查,不用顾及行政首长的想法、行政机关的面子,本着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来定纷止争,这样的复议结果怎能不服人?复议的社会效果好,人们又怎能不认可并愿意通过这一途径来解决纠纷?
由此来看,今天我们在追问为什么人们不愿意利用行政复议达成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的时候,还是应该多反思一下这其中的制度性原因,并逐渐吸纳借鉴各方面为此而进行的成功探索经验,使之逐渐制度化,从而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