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领导专页
市情概览
今日视点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投资招商
 
 
·我市开展行政执法...
·我市开展行政处罚...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以绩...
·市政府法制办从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服务>政府法制
政府法制参考:从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时间:2006-7-17 来源: 作者:法制办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近期,某市某行政机关在处理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时,对某机动车车主当场作出二百元罚款决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该车主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到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存在着处罚决定书格式不规范,被处罚人身份基本情况不齐全,没有写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违法时间和地点,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该行政机关没有执行罚缴分离规定,以被处罚人自愿缴纳罚款为由,直接收缴罚款,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最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什么是简易程序?当前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呢?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对部分案件正确使用简易程序,不但会迅速、及时地化解纠纷,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而且也会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开展,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特别是在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简易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二是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件不齐全,如文书中没有载明违法地点、时间、违法事实、证据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不仅老百姓看不清楚,事后,连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无法辨认。
    
    二、不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导致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其他单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抬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二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
    
   三、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二是错误的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如告知行政复议期限为2个月、诉讼期限为90天等等。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向地方政府申请复议,故意规避地方政府的监督。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损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对经济社会发展极为不利,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规范执法文书;三是正确处理执法与管理、执法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的关系,牢固树立融服务于执法全过程的意识,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手段,确保行政管理程序规范有序。

【相关链接】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罚缴分离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平度政务网] 平度市委、市政府 主办 平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承办
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号:鲁ICP备05049961号
【E网平安】备案号:3702002005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