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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8 来源: 作者: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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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居民9月30日前缴纳医疗费的,从10月1日起即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续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报。 问:居民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不建个人账户。考虑到参保人的实际医疗需要,我市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基础上,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这是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突出特点。 问: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一级医疗机构支付6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一级医疗机构支付7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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