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领导专页
市情概览
今日视点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投资招商
 
 
当前位置:首页>部门政务>人事局>办事指南>信息正文
部分职能介绍

时间:2006-5-26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上报。主要根据青岛市人事局下发的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安排,完成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及推荐上报工作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每年职称评审工作于7月初开始,12月底全部结束。
   

     负责组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人事考试工作。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根据青岛市人事局年初下达的各类考试计划以及每次考试下发的文件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人事考试的报名、组织考试及资格复核等相关工作。

    负责我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申报范围:在生产、管理工作环节中需要聘请外国专家来进行指导,进行智力支持的项目。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工作可采取的形式:传授和交流国外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指导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合作研究和指导科学实验;进行技术和设备的咨询、维修;就行业或企业内部存在的共性问题举办专题讲座或短期培训班。申报程序:项目申请单位将项目上报青岛市外国专家局,经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获准立项后,由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具体实施。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政策法规。
  2、所需材料:
    ①初始登记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经费来源证明;
  (5)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②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         更登记申请书》;
  (2)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3)非行政性批准文件;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③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         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4、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30号文件规定,设立登记费每件300,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毕业生就业工作
  1、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平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科办理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开户登记手续,取得开户序号和初始密码;
    (2)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毕业生需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网上双向选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网上点击《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协议书》;
    (3)审核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资格;
    (4)打印接收函(以“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签证意见)。
  2、大中专毕业生报到、改派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持毕业证、身份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到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科办理报到手续。
    (2)需办改派的毕业生:改到外地的,需持外地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到代理科办理;改回平度的,需代理科出具接收函后再到外地人事部门办理。
    3、派遣期内的国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平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科办理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开户登记手续,取得开户序号和初始密码;
    (2)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毕业生需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网上双向选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网上点击《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协议书》;
    (3)审核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资格;
    (4)打印接收函(以“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签证意见);
    (5)大中专毕业生报到;
    (6)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身份证、报到证、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往届毕业生)等有关证件办理就业手续。

    求职招聘、人才引进信息
    毕业生可登陆青岛平度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qdpdrc.com,注册会员并发布求职信息,查询招聘等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

     依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青岛市每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的有关要求执行。
    

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 考试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作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 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较高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 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刷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重新核定。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平度政务网] 平度市委、市政府 主办 平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承办
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号:鲁ICP备05049961号
【E网平安】备案号:3702002005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