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的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退职的条件:
(1)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2)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工人,应当退职。
3、退休、退职的待遇: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退休、退职的待遇如下:
(1)机关干部实行职级工资制,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3)工作年限不满十年退职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计发。
4、审批程序
(1)单位填写退休(退职)审批表(病退、退职人员须附病伤干部劳动能力鉴定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
(3)报市人事局审批(退职人员须报青岛市人事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