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依据国发[1981]52号文件
1、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O%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曾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是: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可在以上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5至15%。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鲁政发[1981]59号文件)
3、各种津补贴、奖金的发放办法(青人发[2001]2号文件)
(1)国家、省市出台的行业性津补贴、考勤奖凡规定按天发给的,应按出勤情况发给。
(2)国家、省、市出台的其它津补贴按100%发给。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其它津补贴、奖金的发放,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工改保留的津补贴部分(男53元,女55元)按100%发给。
4、计算办法: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比例(下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奖金之和。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工作人员探亲假待遇(国发[1981]36号)
1、探亲假范围。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经济条件允许的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一是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二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三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或具备一、三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探亲假期。(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法定假日。
4、探亲假期路费、旅馆费的报销问题,其中,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基数同上)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5、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发工资。
三、节假
1、为全体人员享受的节假,共10天。其中:新年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2、为部分人员享受的节假。包括:“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青年放假半天。此种节假日,是为了便于妇女和青年举行群众性庆祝活动而设,可部分人员放假,部分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庆祝活动。
上述节假,假期内均照发工资。为全体人员享受之节假,假日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
Ⅳ、产假(妇发字[1988]21号)。
1、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Ⅴ、婚丧假(财企字[1980]41号)
是指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均为3天,不另给路程假。晚婚假期17天,婚丧假假期工资照发。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丧葬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Ⅵ、事假
国家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国家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