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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8-6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科技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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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家联合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则组成本地区的认定管理机构(下称认定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和监管工作。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要持续进行新科技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五、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其中,近三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的要求按照企业规模不等分几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亿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亿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大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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