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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据

时间:2008-8-8 来源: 作者:交通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

处罚依据:

1、《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2、《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涂改、伪造、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营运标志的;(二)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据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扣留《道路运输证》、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可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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