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
处罚依据:
1、《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2、《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即从事经营的,由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驶到指定地点接收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