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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5-27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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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报告; (三)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安全专用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安全专用产品作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十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标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领者,并说明理由。 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 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 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 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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