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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5-27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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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3、体育场馆、会堂; 4、网吧;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6、以上范围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只需向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提供审核及验收意见书。 7、大型集会、展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二、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填报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群众性集会活动设在建筑物内时提交此项)。 3、大型集会、展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集会活动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经办人检查现场后提出意见并制作法律文书,按程序签发后,由经办人通知申请单位到对外业务窗口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领取时应填写送达回执。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 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前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开业(或使用、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办理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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