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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须知

时间:2006-5-27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申办《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3、体育场馆、会堂;
  4、网吧;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6、以上范围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只需向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提供审核及验收意见书。
    7、大型集会、展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二、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填报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群众性集会活动设在建筑物内时提交此项)。
    3、大型集会、展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集会活动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经办人检查现场后提出意见并制作法律文书,按程序签发后,由经办人通知申请单位到对外业务窗口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领取时应填写送达回执。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 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前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开业(或使用、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办理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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