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计、内部装修设计、自动消防设施防火设计审核须知
一、申办范围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
的,均应申办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2、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内部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均应申
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
3、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设置自
动消防设施的,均应申报自动消防设施防火设计审核。
二、所需资料
1、申报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
、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
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建筑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
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
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
设计;建筑灭火器配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国家工程建设
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各层平面图、立
面图、剖面图,大样图、结构图、内装修图等资料。
4、消防设计专篇。限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工程。
5、仓储物品种类说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经办人审核和提出审
核意见,制作法律文书并按程序签发后,由经办人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到对外业务
窗口领取。领取时应填写送达回执,图纸加盖审核图纸专用章(须修改设计图纸
的除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填发《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应
补报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
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关审核意见书。对不属于本大队审核范围的工程,3
个工作日内报出,由青岛消防局核准。涉及新材料、新工艺及规范末涵盖内容的
工程时,应及时通过支队上报省总队组织专家论证,并告知申报单位。
五、对以下工程项目实行简易审批,资料齐全,当天办结
1、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夜总会、卡拉OK、游艺厅、桑那浴室等公共
娱乐场所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普通公共建
筑;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多层住宅;
3、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含堆场);
4、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小型变、配电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
棚等);
5、对于装修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有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
消防设施的办公楼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的内部装修
工程。
六、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用途变更及内部装修工程由青岛市公安
消防支队(金湖路16号)审批。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丙类火灾危险性
的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以上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
库房、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2、一、二级汽车加油站,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站;
3、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易燃、可燃材料堆场;
4、高层民用建筑;
5、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体育馆,
1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
、铁路旅客站和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7、1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工程;
8、科研基地、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
9、其他按规定应设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
七、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
防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国家
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