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须知
一、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的,均应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二、所须资料:
1、申报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4、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的建筑工程)。
5、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6、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7、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由验收部门或人员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制作法律文书按程序签发后,由经办人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到对外业务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领取时填写送达回执。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填发《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5 人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生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