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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的审核

时间:2006-5-27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因私出入境中介的审核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审核办法如下:
  一、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部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三、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合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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