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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5-27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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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办理程序: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办理程序: ○1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4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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